加州之前進行公投, 其中的proposition 8是gay marriage ban
最後這條法案通過, 表示同志沒辦法在加州結婚了
後來同志團體對我們教會發起很多抗議活動
我因此跟教會的second counsellor, Ben, 聊天時討論的這件事
讓我開始想, 什麼樣的條件才構成marriage呢?
Ben自己是律師
他認為同志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 在英國是以civil partnership看待同志的關係, 並用此概念規範相關的權益
他認同civil partnership對同志的保障, 不過他更支持marriage and family
他不認為同志的關係可稱為marriage, 因為marriage不只是法律上的關係, 更是人際關係的界定(或人與神的關係)
法律上的婚姻是兩個人在見證人的見證下, 簽了合同, 才算有效的婚姻
教會教義中, 兩人在神的封印下, 才是有效的婚姻, 建立起他們的家庭
我忍不住想著, what is 'marriage'? who has the power to validate a marriage? and how to define a 'family'?
政府和法律左右了現在對這些概念的定義
男男和女女的情感關係, 為何不足以構成marriage?
(我的腦筋跑不動了....不知道自己想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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